日期:2026-01-12來源:耕地保護監督處 點擊量:349
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和草原局:
為支持現代設施農業發展,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保障,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支撐全省高原特色農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國家關于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改革、國土變更調查地類認定有關調整以及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要求,結合云南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優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桑蠶養殖的用地,按功能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農業生產直接關聯的附屬、配套等輔助設施用地(見附件1)。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范圍。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種植的工廠化種植設施、育種育苗、灌排溝渠等生產設施用地和直接為作物生產服務的場內道路(符合農村道路標準)、管理用房(含不破壞耕作層,非永久性建設,不對外經營僅供內部工作人員使用的簡易用餐場所、臨時宿舍、廁所,下同)、農資農機具存放、智能監測、清洗清理、病蟲害防控、水肥一體化、水泵配電、蓄水池等附屬設施用地,以及與作物生產直接關聯、必須配建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倉儲保鮮、咖啡、竹筍及茶葉初制等配套設施用地。
(二)畜禽、水產、蠶桑養殖設施用地范圍。包括直接用于畜禽養殖和工廠化水產養殖的圈舍(棚)、養殖池(箱、桶)、蠶房、藻類光生物反應器、育種設施、進排水渠道等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必須配建的飼草飼料加工存儲、魚獲漁具存放、糞污處理、檢驗檢疫、尾水處理、清洗消毒、隔離、暫養、冷凍速凍、場內通道、智能監測、蓄水池、水泵配電、溫控設備、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管理用房、抽水配電等附屬設施用地。
(三)不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情形。以大棚溫室(含墻體、15平方米以下的耳房)直接使用耕作層,或在耕地上以棚架等方式種植符合耕地認定規則,耕作層未破壞的,按耕地管理。使用現狀坑塘、灘涂開展養殖活動池底未硬化的;飼草飼料種植和放牧散養用地、村莊用地范圍內農戶自建零星畜禽養殖用地;在林地上修筑符合國家標準的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在草原上修筑直接為草原保護修復、草產業發展、草種育繁推一體化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依據《森林法》《草原法》規定,屬于不改變林地、草原用途,按原地類管理。已審批臨時使用的林地、草原,屬于不改變林地、草原用途,按原地類管理,臨時使用期滿后由項目業主依法按期恢復林地、草原生產條件和植被。不直接依附于農業生產主業,獨立存在并集中建設的農產品存儲、加工、銷售及經營性農資農機具存放、維修場所用地;屠宰和肉類加工、廢污集中工廠化處理設施、提供工廠化烘干服務的烘干中心(點)用地;以農業為依托的各類莊園、餐飲、住宿、會議、動植物園、賽鴿賽馬等休閑觀光度假場所;辦公樓、科研、展銷用地,以及在合法建設用地上發展設施農業的,按建設用地管理。對于單層、不超過15平方米的農業生產簡易看護類管理房,可不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由各地通過動態巡查等方式監管。
二、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和規模
(四)引導項目合理選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結合當地農業產業發展需要,編制耕地保護利用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指導經營者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位置和范圍。設施農業應充分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低效閑置的土地和存量設施農業用地,盡量避讓穩定利用耕地和新補充耕地,采用必要措施保護好耕作層。種植和養殖類設施農業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得進行非農建設。
(五)規范設施農業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濕地。設施農業占用耕地導致耕地減少的,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后,方可申請備案。其中,對于工商企業等流轉土地將耕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的,通過落實恢復耕地指標掛鉤方式落實補充耕地責任,由經營者承擔有關費用。對于農民使用自有承包地發展設施農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年度統一組織落實補充耕地責任。嚴格限制設施農業占用林地、草原、濕地,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和畜禽、水產、蠶桑養殖的生產設施、輔助設施用地,符合用地規模要求和用林用草用濕條件的,可依法辦理用林用草用濕手續后,進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
(六)合理確定項目規模。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應由經營者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附屬和配套等輔助設施用地占地總規模應控制在生產用地(包括糧食生產、設施農業、林果業等各類農業生產用地)總規模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種植類輔助設施、養殖設施在符合安全和防疫等相關要求前提下允許建設多層建筑。設施農業的各項建設內容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和標準。
三、規范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流程
(七)提出申請。設施農業用地實行鄉鎮備案管理。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經營者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約定土地使用條件,簽訂土地使用協議(見附件2),涉及農村集體已發包給承包戶的農村土地的,經營者應先行依法與承包戶簽訂流轉合同。土地使用協議簽訂后,設施農業經營者按程序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備案申請(見附件3)。
(八)鄉鎮備案。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備案主體,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予以備案。備案完成后應當將備案結果及時反饋經營者(見附件4),并將備案信息通過“云南省設施農業用地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九)縣級審核。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鄉鎮匯交的備案信息后,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監管平臺完成數據核實與合規性指導。其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重點對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基本信息、土地使用協議、落實占補平衡等情況進行核實;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對設施農業建設內容、種養殖種類、土地流轉信息等情況進行核實;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對使用林地、草原、濕地審批手續,審批項目信息、用林用草用濕面積、范圍、違法用林用草用濕等情況進行核實。如需補充材料,由上述部門及時告知經營者。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監管平臺完成上圖入庫,及時納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實現備案信息互通共享。
四、加強設施農業用地使用管理
(十)強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堅持農地農用,必須按備案用途使用土地。禁止將同期建設、緊密關聯的項目通過分次申報等方式變相擴大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嚴禁以發展設施農業名義違法建設“田園綜合體”等非農設施,以及擅自或者變相進行非農建設和采礦堆礦采砂采石活動;嚴禁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發展二、三產業;嚴禁為違法占地行為違規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
(十一)規范變更備案流程。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項目用途、用地規模或建設內容等與原備案信息發生改變的,經營者應根據項目變更情況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前遞交備案申請表及相關必要資料,經核實后變更備案信息;僅涉及項目名稱變更的,經鄉(鎮)同意即可變更備案。備案變更完成后,鄉(鎮)應及時反饋變更結果,并報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步更新上圖入庫信息。
(十二)健全續期、循環使用和恢復機制。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期限根據土地使用協議確定,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剩余年限。鄉(鎮)人民政府應于使用期屆滿前3個月,提醒經營者及時續期或循環利用。期滿需延長使用的,應提前3個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協議,提出續期申請。期滿或原經營者不再使用的,在不改變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協商同意,地上農業設施可不拆除,將土地連同地上附著物一并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需循環再利用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縣級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恢復原用途,其中,未備案的農業設施用地不再使用的,由經營者恢復。支持具備條件的優先恢復為耕地,經年度變更調查、質量評定符合條件的可用于耕地占補平衡,恢復后,由鄉(鎮)在監管平臺將“生產階段”更新為“停止生產”并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納入年度變更調查。
(十三)明確應注銷和撤銷備案的情形。設施農業用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經營者應主動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注銷備案,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退回上圖入庫信息。通過欺騙手段取得用地備案、違規備案、違規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經提醒用地到期后3個月仍未辦理續期也未開始恢復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退回上圖入庫信息,由鄉(鎮)在3個工作日內撤銷備案并通知經營者,由縣級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督促整改。
五、加強監督巡查
(十四)加強信息公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公開與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及相關的國土空間規劃。經營者可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查詢提供擬選址區域占用地類、面積和永久基本農田情況。
(十五)加強監督指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結合設施建設運營情況,及時納入國土變更調查及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農業發展規劃、設施農業發展規劃等,公布行業扶持政策,加強設施農業發展指導。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林下養殖、林下種植和設施農業用地涉林草事項指導。
(十六)加強巡查監管。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和上圖入庫信息作為耕地保護檢查、土地執法等管理工作的重要參考,地類性質認定及用地合法合規性判定根據土地利用現狀依法依規作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巡查,重點檢查是否按照備案內容使用、用地規模是否與備案一致、是否超期使用等。州(市)和省級相關部門要做好動態監管。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管理,會同相關部門每年適時組織核查。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設施農業生產經營情況、設施農業支持政策、土地流轉信息等進行跟蹤監測。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做好設施農業用地涉林草事項的監管工作。
(十七)加強責任追究。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發現超備案范圍用地、違法占地等問題的,應及時督促整改,依法依規處理。經營者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和經營的,應責令其恢復土地原用途和農業生產性質,拒不糾正的,撤銷用地備案,對其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依法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在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監管中,有關公職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省內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期間國家出臺新要求的,執行國家相關規定。本通知印發前已到期,符合規定的設施農業用地項目仍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本通知印發2個月內申請續期。
附件:1.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31日